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洪环责改字[2017]12号
湖北泰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606903827
地 址: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群英工业园特1号
法定代表人:周廉进
我局于2017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搅拌站厂区产生的工业废渣直接向水体排放,排放的工业废渣已将港渠堵塞三分之二(横断面),并且污染了水体。
有武汉市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2017年11月29日)、现场照片(2017年11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11月30日)、武汉市洪山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11月30日)、营业执照(2017年11月29日提取)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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